艾利颱風來襲,新竹五峰山區土石流崩塌,活埋數十名民眾,也引發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口水爭議,中央強調至少十一度示警,但新竹縣政府置之不理、怠忽職守,才導致民眾傷亡慘重。


 


  如果新竹縣政府及五峰鄉公所公務人員,對於中央的警示「言者惇惇,聽者藐藐」,未加以執行警示、疏散、撤離,相關官員可能就會觸犯刑法「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但如果是災民執意死守田園,不肯離去,相關官員已盡力苦勸不聽,則就不能以該罪相繩。


 


  據悉,新竹縣長鄭永金和五峰鄉長秋賢明都接獲中央的疏散建議,五峰鄉長並在八月廿四日晚間十點十分回報已獲告知,由派出所進行宣導,並協助疏散桃山、大隘、花園村民眾移住親戚家。水保局方面也證實應有疏散,但民眾白天又回到家中,才會釀成慘劇。如果五峰鄉已盡到其勸離的義務,行政院揚言要追究鄭永金等人的刑事責任,可能有其困難性。


 


  刑法的「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瀆職罪中刑責相當重的條文。該條文立法原由,就是針對水患而制定。後來社會變遷,「廢弛職務」應用於公務員如對於災害預防或遏止,沒有盡到職責,以致釀成災害,也屬於廢弛職務。


 


  不過,法界對該條文犯罪事實認定上有爭議,因此在司法實務上,援用該條文判決案例並不多見。直到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卅一日,賀伯颱風重創北縣,究其因係水門未關,板橋地檢署才援用該法條起訴四名官員,並被判刑。不過像八掌溪事件,當時檢方曾起訴前嘉義縣中埔消防分隊長游景宏、消防署勤務指揮中心科長許清輝、空警隊飛行員楊道宏等七人廢弛職務釀成災害,但都未獲法院支持,均判無罪。


 


  刑法一百卅條的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必須有犯罪故意;假若只是單純的不注意,一時失職而造成災情,應不構成此罪,可能只能論以行政疏失責任。像數年前,苗栗造橋火車大車禍,檢察官依此罪起訴失職人員,但因查無廢弛職務之故意,最後最高法院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決定讞。


 


  不過,法界也有人主張,只要公務員未盡職務上應盡之職責,且釀成災害,就構成要件。當初起訴北縣水門案的檢察官洪威華就認為,所謂廢弛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以致釀成災害為要件,並舉最高法院三十年上訴字第二八九八號判例,「本罪要旨,在於公務員怠忽職務因而欠缺避免災害所需之作為,故具有不作為犯之性質」。


 


  再如去年SARS來襲期間,和平醫院院長吳康文及林榮第主任,也是因為不夠積極作為和隱瞞病情,被檢察官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嫌起訴,並求刑八年,目前還在法院審理中。  [200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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