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洪九涉及太電掏空案,台北地院裁定一億兩千萬元天價交保後,檢察官不服抗告,高院三度撤銷發回地院更審,地院還是堅持交保有理,據悉,檢方不惜四度提出抗告,果真如此,胡洪九案所引發的刑事訴訟制度上的爭議,必有一番茶壺裡的風暴。


 


  胡洪九因為涉嫌掏空金額太高,檢察官一直不相信一億兩千萬的保釋金就可以牽制住他,如果不羈押,胡逮到機會一定就跑,必然影響案件的進行,千方百計要他在牢裡蹲。


 


  偏偏負責審理的地院合議庭不做此想,當上級審撤銷發回後,地院合議庭還是堅持交保沒有錯,只是附帶條件要胡去轄區派出所報到「晚點名」;但檢察官就是不放心,一再抗告。


 


  檢方考量的是,過去有太多案例,像曾正仁、朱安雄,甚至像雷伯龍等,就算判刑確定,都不願認份去蹲苦牢,輕易交保有違司法公義。


 


  但是,司法制度設計就是「無罪推定」,在沒有判決被告有罪之前,只能認定被告是無罪的,所以被告當然可以行使緘默權,可以說謊,也可以逃跑;檢察機關要讓被告定罪,就必須去舉證、去防堵,但不能以押人為手段,因為羈押是例外,交保才是原則,要押人只有符合羈押的要件,像有逃亡、串證、居無定所或所犯是重罪等原因。


 


  地院合議庭認為,胡洪九並不符合羈押的要件,故以重保來確保審判程序可以進行;但上級審卻支持檢方的抗告理由,一再發回,既然如此為什麼不自為裁定呢?原因在於審判程序都在一審進行,二審押人必須要簽發押票,如此有違審級原則,所以只能發回,不能代為決定。


 


  只是,如此來來回回,不但干擾審判程序進行,而且對被告胡洪九而言,也嚴重侵害其人權,因為他必須面臨隨時都可能被抓回去關的不確定因素,身心飽受折磨,這也不是一個法治國家所應有的。


 


  胡洪九案暴露出刑事訴訟設計的制度確有瑕疵,但法務部建議朝「有罪羈押」方向去修法,這種寧可錯關一百,不可放走一人的心態,也不健康,一旦關錯了就有冤賠的後果,這也不是賠錢就了事,對國家形象、人權指標都有深遠的影響,不可不慎。  [200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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