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縣一名張姓男子昨天中午從廿三樓跳樓自殺,壓垮一輛停在路邊的車子,造成曾姓女車主生命垂危,自己卻僅小腿有骨折,意識清楚。

 

  這樣的場景,多年前在大台北地區也曾發生過,當時是一名跳樓自殺的女子跳落在一位深夜賣燒肉棕的小販身上,她自己沒事,小販卻被活活壓死。

 

  自殺或自殺未遂,在世界各國都沒有立法加以處罰。主要理由是,刑罰的極端就是處以死刑,當人民不畏死亡時,刑罰自然就失去其效力。如果自殺未遂也要處罰,就好像在鼓勵自殺既遂,也非立法的本意。所以各國刑法中,無論自殺既遂或未遂,概不加刑。

 

  想要自殺的人,既然連死都無所畏懼,當然他最大。但當他要尋死時,不能波及他人,否則就是殃及池魚。

 

  以跳樓女子壓死燒肉棕小販為例,當時檢警把她移送偵辦,因為她要尋死卻不會挑地點,犯了「不確定的殺人故意」。之前也有台北市某市民在頂樓曬棉被,結果壓棉被的磚頭被風吹下去,砸死一位路過的民眾,結果吃上過失致死的官司。

 

  但如果一位體重上百公斤的人,從頂樓跳下來,一百公斤的人體在重力加速度下,會不會壓死人,是可以預見的。若跳樓沒摔死反壓死他人,檢警當然會論以「不確定殺人故意」。

 

  另外,也別以為只有刑事責任而已,或死了就一了百了,殃及無辜壓死他人,肇事者家屬還要負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數百萬元的損失。若把對方壓成半身不遂,賠償金額更高。跳樓之前,請先三思。  [200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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