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主權定位又起波濤,究竟爭的是國際間怎麼看待我國?還是我們怎樣看待自己?如果是前者,是國際法問題;但如果是後者,則我國早就有定論,台灣省的法域及主權,早在民國卅四年十月廿五日就納入中華民國版圖。


 


  民國四十六年七月廿二日,財政部曾為賦稅問題發函給行政院,請求解釋台灣省何時開始納入我國法域。這個敏感議題當時行政院指示由外交部及司法行政部(法務部前身)負責會商研究,結果兩部的結論是:「依照最高法院卅九年台上字一一六二號判決要旨,其中有『台灣省係於光復之日起適用上開法律』等語,是台灣光復後適用我國法律之開始日期,似可以上開判決例為依據,從而我國法律既係於台灣光復日(民國卅四年十月廿五日)起在該省開始實施,則就法律言,該省似可視為自該日起行納入我國版圖。」另外,當時國防部的研究意見.也與外交、司法行政兩部大致相同。


 


  行政院秘書處同年簽請院長俞鴻鈞核定:「宜以台灣光復日即民國卅四年十月廿五日為台灣省納入我國法域日期,我國法律應自此日起在該省開始實施。」


 


  從該份文件可以證明,經外交部、法務部及國防部等部會研究,都認為台灣省在民國卅四年十月廿五日,即是年的台灣光復節起,即納入中華民國的版圖,從當日起中華民國的法律開始在該省實施。


 


  一國的法律領域(即法域)的實施,就是代表該國的主權,換言之,中華民國在台灣省的主權,應該早在民國卅四年十月廿五日即已經確立,迄今實施已逾一甲子歲月,何來主權未定的論調?遑論因此一不存在的問題再致內部爭議、甚至分裂。  200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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