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鈔氾濫,行政院指示嚴查,中央銀行昨天也立即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將成立專責小組查緝。事實上,依刑法偽造國幣可以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還可以處死刑,但過去從沒有人因此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法院量刑太輕,才造成歹徒敢鋌而走險。


 


  大陸方面對於印製人民幣偽鈔,一貫是重刑侍候,用判處死刑來遏阻,死刑犯還有不少是台灣民眾。後來偽鈔人民幣集團把大本營移到台灣,幾年前警方曾在高雄查獲一個偽造人民幣集團,取出數量驚人的偽造人民幣,那是因為我們視人民幣為有價證券,就算被捕,刑責也較輕。


 


  偽鈔從舊版新台幣到新版新台幣,偽鈔集團不斷有人投入。雖從民國卅二年就公布「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偽造變造幣券可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死刑,刑責不可謂輕。但從公布施行以來,還沒人因妨害國幣罪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至於使用偽鈔罪,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最高法院廿八年有判例,行使偽造紙幣「以行使者明知該紙係偽造為必要,如行使時不知其為偽造,不能論以該項罪刑」,但一般偽鈔的行使者,有誰會坦承是事先知情?都是辯稱不知情,所以最高法院另一則判例指出「如其收受之初並不知係偽造,嗣後發覺因不甘授損失而仍行使者,則其情節較輕,同條另設有專科罰金之規定」,這是針對一般收到偽鈔人為減少損失而訂的處罰。據報導有人行使偽鈔被發覺,竟說「抱歉,拿錯張了」沒絲毫罪惡感。


 


  雖然近年來法院量刑有加重趨勢,但是因為還不曾出現過印製偽鈔而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案例,確實尚不足以遏阻犯罪,只有從加強查緝加重量刑,才能杜絕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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