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聯立委蘇盈貴昨天痛批行政院怠惰,沒有在一年期限內讓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留置的規定送立法院審議,可能無法完成修法程序,將使至少三百名流氓被釋放,嚴重影響社會治安。

 

  蘇盈貴委員的發言,可能有點「危言聳聽」,起碼法務部就馬上澄清說,目前被留置的流氓僅有六名,危害性沒有那麼大;不過,行政機關沒有把握一年的期限讓相關違憲條文完成修法,確實是行政機關的疏失,蘇委員痛批是行政怠惰並不為過。

 

  但是撇開本案檢肅流氓條例不論,隨便翻開大法官的釋憲案來看,過去有多少的法條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並訂下「落日條款」,結果,立法院都是在最後期限內才倉卒通過,難道不是立法怠惰?

 

  最顯著的例子就是有關釋字第二五一號解釋,大法官在七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宣告當時的「違警罰法」違憲,並宣告翌年 一月十九日 失效,也就是訂有一年落日條款,但是立法院還是一直拖到了當年 一月十七日 才唏哩呼嚕快速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並趕緊送總統府公布,趕在三天後生效銜接。

 

  有關各界矚目的羈押權由檢方回歸法院的釋字三九二號,大法官擔心立法院的修法速度,所以「落日條款」這次訂了二年的期限,但是立法院又是拖到了最後期限。而同樣是檢肅流氓條例,大法官宣告有關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及秘密證人制度違憲案,給了一年半的期限,結果立法院也是拖到八十五年十二月卅一日要失效了,總統才在前一天公布。

 

  另有關軍事審判被宣告違憲部分,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大法官宣告違憲,並訂下二年落日條款,立法院一樣是「拖死狗」,到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才通過,當天送總統府公布,總算及時銜接上,沒有造成「空窗期」,否則軍法監獄的人犯全部要移給普通監獄及法院審理,事情就大條了。

 

  大法官為了怕逕宣告違憲失效,會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或法律秩序,所以都會留給行政及立法機關一定的期限來修法,但是不論是給一年、一年半或是兩年,立法院幾乎從沒有在期限前就審議通過,非得拖到最後一刻不能再拖,否則不讓法案通過,這樣的心態究竟為什麼,民眾真的搞不懂。

 

  再看看不久前的行政程序法修正案,因為行政機關沒有辦法在一年期限內檢討修正相關命令,法務部擔心有「逾期失效」問題,所以提案把「一年修成二年」,原本應是沒爭議的案子,也是拖到最後一刻才通過,結果創下「當天通過,當天送總統府,當天公布」的罕見「快速通關」實例。

 

  當然,有些法案行政機關是難辭其咎,法案送了就不聞不問,也不去溝通協調,所以得不到委員青睞的法案,當然會被冰凍起來「束之高閣」,但也有很多法案,立委卻是平時不審,一直到會期最後幾天要「清倉」算「業績」,才來呼攏過關,每期還製造「挑燈夜審」的假象,這樣的立法有何品質,真令人懷疑。

 

  蘇委員是新科立委,他是律師出身,才到立法院不久,就點出行政機關的嚴重疏失,但是也不宜嚴以待人,卻寬以律己,是否應該多多「反求諸己」,有那麼多的不良前科紀錄,立法院是否也有立法怠惰之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amy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