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檢察官沈明倫,簽發拘票強制拘提前立委羅福助到案,並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由於高檢的拘票「對口」單位應是高院,卻向地院聲請羈押,和法院組織法規定不符,因此地院合議庭在經過二個多小時開庭調查後,合議庭駁回檢方的聲請,主要是因為「先程序後實體」,程序不合法,再多的實體證據也論不及被告。

 

  高檢署檢察官以「檢察一體」為理由,事實上,檢察一體是針對檢方的內部關係,但涉及對外如向法院聲請羈押,就必須受到法院組織法的拘束。最高法院曾在廿八年、卅一年及七十六年有三號判例,雖然不是因拘提而作出的,但法理相通,判例均指出「上級檢察官無權對下級判決提起上訴。各級檢察官行使職權必須依據其配置法院的管轄定其分際。」換言之,既然高檢署檢察官不得對地院判決提出上訴,高檢署檢察官簽發的拘票,拘到人犯後又如何向地院聲請羈押?其理甚明。

 

  這也說明何以昨天聲請羈押羅福助,最後還是得由北檢出面的原因。高檢是上級可以指揮地檢,但不能因是上級就可以「降格」向地院聲請羈押被告,只有地檢署配置在地院,才能依法行使職權。曾任最高法院院長、大法官的已故刑訴法大師陳樸生曾說過:「檢察一體不能無限上綱,如果可以的話,是否台北地檢署也可以向新疆地院起訴?」檢察官可以「飛象過河」越區指揮司法警察去逮人犯,但最後還是得移轉管轄,而不能越權自行起訴,這是最基本的訴訟原理。

 

  外界最搞不懂的地方是,明明高檢署可以透過內部指揮系統,要求地檢署發出拘票拘提,為何捨此不為,卻留下一個程序上的嚴重瑕疵,讓被告律師抓到把柄藉機大肆發揮?究竟其間檢方上、下級間是否有不同的「見解」或「心結」,導致高檢署檢察官沈明倫不得不「親自出馬」,外人就不得而知。但程序既有瑕疵,就算法院想同意押人,想必要有一番勇氣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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