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間,經建會主委陳博志及財政部長顏慶章兩人聯名,致函給法務部長陳定南,希望法務部能儘速協調立法院,將圖利罪修正案列為優先法案,以挽救當前景氣低迷,及公務員不敢勇於任事。


 


  不久前,交通部國道興建工程局長鄭文隆因為北宜高速公道第二標,被檢察官依圖利罪提起公訴時,交通部長葉菊蘭也替下屬叫屈,說檢調此舉將使優秀的公務員不敢有所作為,因為「不做不錯,多做多錯」。


 


  圖利罪真的是公務員的一道「緊箍咒」?七、八年前馬英九擔任法務部長時,就開始倡議修法。當時馬英九主張圖利罪構成要件應修成「圖私人不法之利益」及採「結果犯」,但一直到八十五年十月才修正通過。只是立法院擔心「結果犯」會讓公務員有機可趁而更加氾濫,所以當時只通過「圖利罪」修正為「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讓圖利國庫不為罪。


 


  這些年來,不僅公營行庫,連一些工程單位都一再反映,如果圖利罪不修正為結果犯,公務員動輒得咎。圖利和便民只在一線之間,為了不讓公務員因「圖利罪」綁手綁腳,法務部因此決定配合貪污治罪條例再修正刑法圖利罪的構成要件。


 


  雖然此舉使圖利罪的構成要件更加明確,有助於公務員行政效率的提升,但如此一來,使得檢調人員偵辦貪瀆罪難上加難。目前圖利罪定罪率已偏低,未來若不配合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則除非是罪證確鑿,否則恐怕貪污犯將從國內絕跡;不是沒有,而是抓不到。新修正的構成要件既要「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還刪除未遂犯的處罰規定。以如此嚴格的要件,未來就算成立廉政署,要強力肅貪,恐怕也要大嘆「時不我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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