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茜及璩美鳳事件,重新讓不少兩性工作團體對「通姦罪該不該廢除」提出來討論,要求除罪化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昨天立法院又三讀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目前法務部在通盤檢討刑法修正草案,此一時機確有必要重新檢討是否將通姦罪予以除罪化。


 


  捉姦行為,民間俗稱「捉猴」,由於很有戲劇性,所以戲碼也常一再上演,甚至創造三百六十行中徵信業跟監偷拍、竊聽最大的利潤,它的可罰性在保護合法的「婚姻關係」,所以法律要處罰「婚姻外的性行為」,問題是社會上普遍存在有配偶者嫖妓行為,同樣是「婚姻外的性行為」,但卻少有人加以質疑並嚴詞譴責,這種雙重道德、法律標準,普遍存在我國社會。


 


  有配偶者跟其他人有性關係都構成刑法的通姦罪,目前處罰的對象是被捉姦的一方,而且捉姦的通常都會原諒配偶而中途撤回,而是只告相姦者,要讓對方受罰,但當事人不會去告妓女,因為她們也知道嫖妓行為只是一種金錢交易,沒有真感情,不會影響到原來的婚姻關係,所以不值得,也沒有必要去捉姦。


 


  再看看國外的情形,日本早在一九四七年就廢除通姦罪的處罰規定;德國則在一九六九年因性道德觀念改變,認為通姦有罪案件數量極少,用刑罰手段根本沒有辦法達到維持婚姻的目的,所以認為沒有規定通姦罪的必要;而像對岸的中共刑法,也沒有規範通姦罪,只為保障現役軍人權益,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來遏止。


 


  我國在七十七、八年討論刑法修正草案時,也對是否維持通姦罪的處罰規定有所爭議,最後草案仍決定加以保留。但目前基於刑罰經濟理念,如果以民事的損害賠償及離婚能達到保障配偶一方的話,則讓通姦除罪化並非不可行,況且通姦罪實務上判刑都是三、四個月,得易科罰金,處罰很輕,也從沒有人因此去坐牢,對於出軌的外遇靠捉姦來維持婚姻,根本毫無助益可言。


 


  去年高雄地院法官葉啟洲在受理二件夫妻於分居期間發生的通姦案,他深感通姦罪的存在,不過是對性自主權的不當限制,對人格與內心感情所成的無效規範,已違反憲法第廿三條賦予人民的自由權利,因此將案件停止審理,轉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雖然大法官尚未對此作出解釋,但透過釋憲聲請也是一條逼迫法界去正視通姦除罪化的途徑。


 


  目前已有不少思想開通的新時代女性及婦女團體都主張廢除通姦罪,她們也都體認到以刑罰手段並不能達到維持婚姻的目的,而且民法親屬編有關「不得與相姦者結婚」的禁制令,早在二年多前就已廢止,也是呼應這股潮流的趨勢。用判決來制裁背叛的一方,只是滿足配偶另一方的報復心理,無法再維持兩性共同幸福美滿生活的目的,如果這種觀念被民眾普遍接受的話,我國通姦罪除罪化的時機就來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amy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