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檢察官沈明倫簽發拘票拘提羅福助,並向院方聲請羈押。台北地院合議庭昨天凌晨以本案缺乏合法拘提為聲請羈押之前提,難以符合羈押之程序正當性要件,駁回羈押聲請,將羅福助當庭飭回。從檢調所提供佐證的三大箱資料來看,檢調所掌握罪證已十分充分,羅福助應無串證、變造、湮滅證據之虞才對。檢調所憂心的,應是羅福助神通廣大,怕他會畏罪潛逃。另一層用意則可能在挫羅之銳氣。


 


  從檢方所檢具的證物來看,法官認為其中卷證如監聽、追查銀行帳戶之資料等,都已進行多時。同時,從已到案之共犯及證人之陳述,都可以看出,至少到今年一月中旬前,即已掌握羅福助犯罪嫌疑重大。


 


  而從檢調拘提訊問所提示給羅福助的證物來看,已經對他實施通訊監察一年多,該追、該查的,相信檢調都不會放過。那麼檢方何以要以霹靂手段,未經傳喚即強制拘提羅?


 


  台北地院合議庭質疑拘提時機的「急迫性」,就是看到堆積三大箱的扣案卷證,說還會有串證、變造、湮滅證據之虞,實在無法說服院方相信。


 


  另外,從拘票的「合法性」來看,也質疑高檢署檢察官簽發拘票,為何不能以移轉管轄或命令有管轄權的北檢檢察官來行使?


 


  如果從檢方聲請的七大犯罪事實來看,檢方幾乎就可把羅福助直接起訴了,為何還要拘提、聲押他?是怕羅福助太有辦法,可能隨時都會失蹤不見?還是有其他考量?


 


  羅福助從「大貓」,突然變成「過街老鼠」,但是「貓威猶存」,檢調是否想藉著聲押挫挫羅的銳氣,外人不得而知。不過,不管他是立委也好,是一介平民也罷,要辦他也得看證據到那裡。更要重視程序正義,不能為了「打貓樹威」,就什麼都可不顧。


 


  檢調打擊不法的勇氣,值得各界喝采,但台北地院合議庭堅持程序正義優先,更讓人敬佩。唯有不「因人廢法」,才是對人權的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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