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因「奉天」、「當陽」等專案機密資料曝光,向高檢署聲請搜索︽壹週刊︾。由於依現行刑法規定,有關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規定在外患章,由二審管轄,所以國安局才會向高檢署聲請。但是用外患罪這個敏感罪名來搜索媒體,實不恰當,冠在媒體身上也太沉重了。

 

  刑法第二章外患罪,對於資敵、助敵等各類犯罪態樣都有規範,但其中第一○九條「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第一一○條「公務員過失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及第一一一條「刺探搜集國防秘密罪」等有關妨害國防機密罪,也列在其內。

 

  事實上,外患罪和妨害國防機密罪並不能等同齊觀,所以法務部在民國七十九年所提的「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裡,當時檢討的結果就把外患罪分開成兩個罪章,增設第二章之一「妨害國防機密罪」。當時所持的理由是認為,洩漏國防機密行為,並非均與外患罪有關,自不宜勉強納入外患罪章,以免引起適用上之疑義。且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條規定,外患罪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有關妨害國防機密罪條文,如列入外患罪章,則此等犯罪勢必以高等法院為第一審,似非適宜,為配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有增設專章之必要。

 

  媒體披露有關劉冠軍案所衍生的相關弊端,主要用意絕不是要洩露國家機密,而置國家安全於不顧。目的只是為了讓大家正視情治機關常假機密之名,迴避國會監督,乃確有其事;也由於秘密帳戶沒有人可以監督,才讓劉冠軍等有機可乘,可以從中「上下其手」,衍生出弊端。

 

  除害蟲的目的,是為了防蛀,媒體基於「第四權」來監督政府,本來就不應只是做報喜的喜鵲,還要勇於諤諤做烏鴉。國安局在譴責媒體的同時,是否也該反省,接二連三地出紕漏,冰凍三尺又豈是一日之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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