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張俊雄昨天在行政院治安會報上,針對取締米酒囤積說了重話,檢、警馬上改口,說要依刑法「妨害農工商罪」來偵辦囤積的不法業者。刑法不是萬能,但有恫嚇作用,只是不應有愚民心態。

 

  過去法條針對「囤積居奇」行為,只有「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及「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兩個特別法有規範,不過這兩個法都已經廢止了。

 

  至於台北地檢署和警政署昨天都表示,可依刑法「妨害農工商罪」來偵辦。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構成要件必須是「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為前提,而「妨害販運穀類及其他公共所需之飲食物品,致市上生缺者」,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問題是商家或業者從公賣局依批發或販買來的米酒,何來強暴、脅迫或施詐術?前提都不存在了,如果硬要扣上業者或商家罪名,實在是牽強得很。就算檢方敢起訴,院方也判不下去。

 

  這也是為什麼北檢留了一個下台階表示,要查是否有「官商勾結」圖利罪嫌,如果有公賣局的官員特別圖利某些業者,可以依圖利罪來相繩。但明明「囤積居奇」目前無法規範,檢警何以要出言恫嚇民眾?難不成要幫行政院圓謊,如此也只凸顯政府機關的無能而已。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amy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