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長陳定南昨天公開宣布,將在一年內主動提案修法,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內,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核發權,移轉給法官。


 


  問題是,當監聽權也移轉給法院之後,檢察官所保留的強制處分權就只剩下「拘提權」,還有保留下來的理由嗎?法務部接下來應該一併同意予以修掉,讓強制處分權全部回歸法院行使!


 


  羈押權因為陳水扁總統等人在立委任內提出聲請,經大法官「世紀之辯」後回歸法院。去年又因搜索媒體等風波,導致立委提案,將搜索權也移由法院行使。連番的強制處分權被剝奪,曾引發法務部和檢察官反彈。


 


  事實上,早在羈押權回歸法院沒多久,約在八十八年左右,葉金鳳擔任法務部長時,當時的最高法院院長林明德就提了一個修憲案,要求在憲法中明訂「搜索、扣押、拘提、監聽等強制處分權」均由法院行使。當時由於未和法務部協商就逕行提案,曾引發法務部的強烈不滿。


 


  但去年搜索權回歸法院後,由於搜索和扣押互為表裡,強制處分權留在檢方的部分,就只剩下拘提權和監聽票核發權兩部分。


 


  監聽票核發率根據法務部統計,高達九成九五,也引發外界抨擊檢察官只是「橡皮圖章」,並沒有善盡監督之責。法務部雖強調,檢察官並沒有濫發,且已作了最大的努力加以節制,但「數字會說話」,這樣高的監聽次數,無法說服民眾權力沒有被濫用。


 


  法務部也辯稱,羈押權由法官行使後,法官的核准率也高達九成多。但法務部並沒有說明,羈押權透過法官節制後,檢察官聲押的比例大幅下降的事實。同理,當監聽票移給法官核准後,因為警方和調查局在聲請時,必須先經由檢方審核,再向院方提聲請,多了一個步驟的審核機制,就像當初通訊保障監察法施行時,聲請票大幅下降的道理是一樣的。


 


  當初法務部反對羈押和搜索權回歸法院,認為會對國內治安、掃除黑金產生重大影響。幾年過去了,國內的治安環境並未產生明顯或重大變遷。可以預見,就算僅剩的強制處分權「拘提」也一併移給院方,檢方還是擁有緊急的搜索及拘提權,並不會嚴重到真的無「尚方寶劍」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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