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家庭中,如果是雙薪家庭,男女雙方都有在外工作、有收入,經濟獨立比較不會有爭執;但有一方辭職專司家庭主婦()一職時,由於沒有收入,必須向配偶伸手拿錢,這時「給錢的是老大」,就會產生一些摩擦。


 


  為了肯定夫妻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的價值,引進家務有給制,也就是透過法律明文規定,賺錢的一方一定要付酬勞給另一半;如果不給,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另一方要付錢。


 


  問題是,家務之種類繁多,且可能隨時變動,則請求給付金額之多寡,要依何標準而定?其給付方式為何?是否要定期給付?都會產生爭議。如因一方拒絕而訴諸法律行動,經過此一繁複的爭訟程序,夫妻情感早已破裂,如果勝訴而對方還不肯給,再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時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是否還能維繫,實在令人存疑。


 


  夫妻之間的婚姻生活方式千百種,有些人每月薪水袋是分文未取就交給太太去處理;也有人是每個月給固定的生活費;但也有人分文不給,棄妻兒於不顧;基本上,只顧自己不顧妻兒生死的還是少數,但如果法律強制規定後,則夫妻之間少了溝通情感與自主性,法入家門的結果,雖然對少數人多了一層保障,但對大多數的家庭而言,可能無實益反而有害。


 


  法務部這次所提修法草案,除補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相關規定外,並增訂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得由夫妻各依個人經濟能力、家務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此外,再輔以現行法律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如此配套對於家務勞動價值評價與婚姻弱勢一方權益,已有完善之保障,若再增訂家務有給制之規定,是否會造成過度之保障,反而影響家庭與婚姻和諧?確實值得各方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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