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界爆發「擄妓勒贖案」醜聞,在檢調偵辦下,昨天起訴六名員警及一干共犯等。其中警員陳良達因始終否認犯行,將責任推給已自戕身亡的同僚,檢察官將他求處死刑,另有四名員警則均求處無期徒刑,引發警界不少人士認為,「又非窮兇惡極,檢方求刑太重了」之議,但,真的如此嗎?

 

  員警是司法警察,是執法的公務員,知法犯法,本來就「罪加一等」,尤其所犯的又是一級盜匪罪,本刑就是唯一死刑之罪,檢方對犯後態度良好的四人,請求依法減輕其刑,已算是「法外施仁」了。

 

  大陸女子利用「假結婚,真賣淫」,大舉被引進來台之後,由於應召業者有厚利可圖,不肖員警遂利用查案之名,幹起所謂的「擄妓勒贖」行徑。他們抓到應召業者的「弱點」,,加上勒索的贖金不高,可以「予取予求」,不過夜路走多了,終於引發業者反彈,引爆了這顆「不定時炸彈」。

 

  這些員警原本打的算盤是「一本萬利」,他們賭業者不會「因小失大」,但人算不如天算,狗被逼急了也會跳牆,所以檢方一鎖定偵辦,在共犯關係下,被擄的大陸女子以「污點證人」身分和盤托出,並加以指認,涉案員警就一一浮現,無所遁形。

 

  不肖員警敢鋌而走險,一來是認為「易抓、好賺」;二來認為大陸女子被捕就會驅逐出境死無對證,可以「神不知鬼不覺」;三來是誤以為他們並不貪心,所勒贖也不多,而且「意在求財,不會撕票」,就算出事也不會有多大關係。不料檢方一出手就是求處死刑、無期徒刑,跟他們所預料的出入太大,所以在警界引起不小的漣漪。

 

  「擄人勒贖」行為,在懲治盜匪條例未廢除前,就是唯一死刑,該法另針對有查緝盜匪職責之人員,觸犯本條例之罪,無論涉案情節輕重,一律加重處死刑的規定。

 

  不少員警誤認為求刑太重,事實上,無論檢方是否有意「殺雞儆猴」,只要盜匪條例未廢止前,執法的員警一旦知法犯法,想要逃過此劫,可以說只有「死裡求生」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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