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因為尚未通過消防安檢,即開始舉行試賣,引發現任法務部長陳定南在行政院院會「砲轟」曾任法務部長的台北市長馬英九「怠忽職守」;「京華城」為何能在未完成安檢,取得營業執照前就大張旗鼓營業?難不成真的「無法可管」?還是「法太輕」無法遏止?


 


  「京華城」為了趕在 十一月廿三日 開張,可以說日夜趕工,但結果還是未能通過消防安檢,依據消防法第六條規定,這些建築物的安全設備一定要通過檢查,經檢查不合規定者,應即通知限期改善,並予以複查,因此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已經依消防法要求限期一個月內改善;依該法規定逾期不改善可以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若再不改善得連續開單處罰。


 


  由於馬市府的「作為」不夠強勢,引發陳定南的抨擊,認為依行政執行法第廿七、廿八條規定,可強制執行斷水斷電。


 


  「京華城」已依建築法規取得使用執照,但是要營業一定要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向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商業登記處申請商業登記,並經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後,才得開業。依該法第卅二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換言之,現行的行政處罰雖然最重可以要求違法業者停業,但業者也可以拒不停業,反正最重就是一個月九萬元的罰鍰,和龐大的商機來比,根本不痛不癢,業者當然敢「以身試法」。


 


  但是就算如陳定南部長所言,依行政執行法第廿七條、廿八條規定,對於限期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也必須「經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才可以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所謂的「斷水斷電」,在執行上也有其限制,如執行過當,可能就有國家賠償問題。


 


  公權力不容挑戰,但公權力並不是萬能,還是要落實在「依法行政」上頭,否則就是濫權,違法和濫權來比其實是「過猶不及」。怎樣把事情圓滿解決,以避免不必要的憾事發生,才是陳、馬兩人該爭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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