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屆立法委員暨九十年縣市長選舉,在檢警調全力查察下,截至昨天為止共受理三千八百零二件,交出一張亮麗的成績單。但是從這次查賄的過程,可以看出不少瑕疵,有待檢討改進。


 


  查賄的目標應該是候選人,但要查到候選人身上的確不太容易,為此,法務部這次特別針對樁腳加強宣導,希望從買票的中途加以截斷但是檢警調查到的還是以樁腳為主。而金門地檢署在選前以「關係人」名義發出傳喚通知書,要求一百八十一位候選人樁腳前往地檢署接受「法治講習」,也引發戕害人權的爭議。法務部曾三令五申行文嚴禁以「關係人」名義約談,除非對被告或證人,否則不能使用傳票,金門地檢署的做法確有不妥,當然也造成民眾強烈反彈。


 


  另外,針對候選人招待選民出遊,檢警調攔檢遊覽車的做法也有所不妥。遊覽車上的民眾「身分」為何呢?如果是被告,根據刑訴法規定要告知其有保持緘默、請律師等權利,就算是證人也有證人的權利,如今顯然還是以法無明定的「關係人」身分「便宜行事」,如此的查賄豈非有點「走火入魔」?


 


  最受詬病的是,高檢署黑金中心在選前公開發布新聞稿,表示發現國民黨選前購買沒有抬頭的台灣銀行等銀行支票,總額近六十億分別流入全省各地立委、縣市長候選人本人、配偶或親友人頭帳戶,動員財政部金融局、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進行清查可疑資金流向,檢方此舉已是偵查動作,當然要嚴守「偵查不公開」。


 


  法務部事後解釋是為了澄清某媒體的不實報導,任黑金中心在尚未掌握有確切證據賄選之前就放話,嚴格來講此舉的確不恰當。


 


  社會各界支持查賄,希望政治清明,選賢與能,不希望黑金污染選舉,但是程序正義高過於實體正義,沒有週全的程序正義,實體正義也就蕩然無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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