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有關要求檢察官負起完全舉證責任及第一百六十三條法官「應」調查證據,修正為「得」調查證據,雖然只是短短兩條條文,也不是司法院提案修法,但法務部和司法院卻為此在立法院「短兵相接」,幕前幕後「鬥」得高來高去。


 


  這項法案是在上會期由新黨不分區立委張世良提案,法務部認為是司法院在「幕後」主使,所持的主要理由是:其一,刑事訴訟法有那麼多條文,為何張會剛好單挑那兩條提案?且張並非法界出身,與法界淵源也不深。其二,張所提的修法草案,與司法院刑事訴訟研修會所提修法建議條文完全相同,說無關聯任誰也不相信。


 


  司法院則否認擔任幕後的「影武者」,但表示支持這樣的修法方向,因為惟有在這兩條文上「動刀」,才可以落實全國司改會議的決議,讓法官變成「聽訟」中立角色,由現行的職權進行主義改為當事人進行主義。


 


  張世良的提案立法院在進行一讀時,就讓法務部很火大,認為司法院不夠意思,應先院部協商才對。但據司法院官員指出,司法院主管廳已跟法務部協商過,因為法務部毫無退讓可能,所以才放棄。法務部則轉向立委進行遊說,提出不宜修此兩條文的說帖。


 


  事實上,司法院為了修正這兩條文曾「大費周章」,加上這次立委選舉,不少在野黨立委因檢方查賄動作太大而「受害」,他們認為檢察官太過濫權,所以也傾向支持司法院。雖然在立法院朝野協商過程,一讀草案又加上一些法務部的意見,但法務部反對修法的態度還是很堅持,從陳定南部長昨天尋求黨團支持為奧援來看,雙方在遊說立委可以說「你來我往」,究竟最後「鹿死誰手」,恐怕不到最後還很難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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