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戒嚴法規定「人民無論家居或外出,一律要攜帶身分證。」以備警方隨時抽查,那時我國被抨擊是「警察國家」。廿一世紀的我國,早已是法治國家,警方臨檢卻因常逾越必要程度,造成民怨。日昨發生立委李慶安的助理,因酒後被警方臨檢而發生爭議,就是最好的例子。


 


  警察執行勤務,發動臨檢、盤檢等措施,可否以強制手段為之?根據今年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行搜索其身體。」原條文只針對「被告」才可以,新條文加入「犯罪嫌疑人」,所以,對於現行犯,如「酒醉駕車」或嫌犯拿刀槍、身上有血跡等犯罪跡證時,就算沒搜索票,也可以搜身。如對方抗拒搜索,還可以用強制力搜索,但「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勤務方式如臨檢,可以在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但包括「盤詰」、「盤查」、「檢查」、「路檢」等勤務方式,都只是宣示性用語,其實施要件、範圍及行使程序,皆付之闕如,員警在行使該職權時,沒有任何明確的依循。所以,員警可隨個人喜怒行之,才會造成警民間種種「逾越權限」或「濫用職權」的爭議。


 


  嚴格來講,現行「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所規定的臨檢,僅係一種勤務方式,應另訂有作用法之授權始得發動,否則,即不符合今年元旦開始施行的「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踐行正當法定程序」以及「依法行政」原則。


 


  「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有必要時還要舉行聽證,不得恣意為之。倘人民不服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時,免除其訴願及先行程序,可以逕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也是大法官昨天指出,對臨檢提出異議不被接受者,可以要求警方發給書面載明「臨檢過程」的主因,目的即在尋求行政救濟。


 


  據了解,內政部已指示警政署仿德、日等國立法例,研擬「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送行政院轉立法院審議,這項職權行使法草案應重新檢討納入大法官本號解釋的精神,以免有所出入。但是尚未完成法定程序前,還是必須注意大法官所提示的幾項原則。


 


  大法官本號解釋特別強調,警察人員執行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另外,對人實施臨檢也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構成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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